;Р(三)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Р第三十四条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Р第三十五条 房屋安置应当在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面积内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Р(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Р(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Р(三)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Р第三十六条 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地拆迁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给予拆迁补偿,不予安置。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Р第三十七条 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的,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标准见附表7)进行结算。Р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屋按照返迁安置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Р第三十九条 安置房屋的选择以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搬迁弃房的时间排序,并予以公示。Р第四十条 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标准见附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