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悉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水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Р(2)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不得拒绝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交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Р(3)Р一是加强纳税人权利方面的宣传。广泛告知纳税人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全面、精确的解读,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Р二是深化改革优化税务流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税务行政流程,实现从审批型税务机关向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转变,但是应注意不要因此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程序权利。Р三是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税务代理的发展,强调税务代理人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中的作用。Р四是引导纳税人成立代表其权益的组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与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相比,纳税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单靠纳税人个人的力量,还难移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纳税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