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因此对课外活动很支持,对课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意外伤害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Р 2、社会舆论的压力Р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中庸之道”,缺乏西方社会的冒险精神,因此社会舆论对课外活动的认识和支持不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社会舆论在同情弱者的心态下,很难站在学校这边。譬如,有的学校出于安全考虑,组织学生春游前让家长签定类似“生死状”的责任书,招致了媒体的一致抨击。学校的做法固然欠妥,然而很少有媒体去关注此类事件中学校的苦衷,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Р 3、教育主管部门的自保心态Р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肩负着指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从学生身心发展和关心下一代的角度出发,应当主动组织一些活动并为学校开展的课外活动“保驾护航”。但是,出于自保的心态,一些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待课外活动,往往采取不鼓励甚至限制的态度。加强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因噎废食,牺牲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年一度的清明祭扫,是教育主管部门最紧张的时候,他们往往三令五申严禁任何学校、教师组织除扫墓以外的活动,其自保心态可见一斑。组织课外活动一旦出事,对学校和教师的处罚尤重,在这种“高压”之下,学校和教师在奉命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时无不高度紧张。Р 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Р 过去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以后,善后工作很容易,很少有家长找学校的麻烦或者去法院打官司。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一些家长认为,学生进入学校以后,监护权就自然移交给了校方,学生一旦出事,便唯学校是问。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监护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往往Р“十个官司九个赔”。有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多年后,家长与学校仍然纠缠不清,学校不仅为此支付了大笔赔偿费用,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也受到了影响。面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后的巨额赔偿,学校对课外活动的组织当然是能省则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