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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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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条规定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提出证据证明。这一限制条件其实是对当事人行使调解书再审权的反制。现实社会及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案件本身的事实收集提供证据就非常难,更何况当事人自行收集法院审判活动中涉及法院自身利害关系的证据,是难上加难。正如前面分析现行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的特点表明,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情况比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当事人面对的又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厚实司法知识的审判人员,加之地位的优势,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难度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有可能信访不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共同实现纠正错误调解书的司法救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目标,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申诉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第210条规定充分行使监督的调查核实权。这样更有利于法院在调解民事案件及调解书再审审查时,真正站稳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公正审判案件。这也是设置国家法律监督制度自身发挥的警示预防功能。Р (二)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嫌恶意诉讼民事调解案件监督权Р 在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虚假协议、恶意诉讼大量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及第113条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恶意诉讼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或权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阻碍了诚信社会的构建。这类案件大多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在发现虚假协议、处罚恶意诉讼行为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存在审判人员疏于审查、明知而不为。这需要检察机关加大对该类案件调解的监督力度。主要从四个方面:一是该类案件是否存在虚假协议、恶意诉讼;二是法院对恶意诉讼是否依法进行处罚;三是法院对相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是否移送;四是法院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只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才能更有利于遏制、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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