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去实际操作却是一知半解,难以发现会计法对企业未来会造成什么影响,这也使得他们缺乏对有关会计法律的关注度。即使是在当下社会,的的会计法律在会计监督方面不断地加强,但与之匹配联接的相关会计法律却仍处于摸索阶段,企业如若真正进行部会计监督仍然是困难重重。并且,仍有许多企业一方面不适应新的会计法律,另一方面又为了企业的盈利,依旧抱残守缺,沿用过去的监督方式,无法真正的落实会计监督。然而当下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国民营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下,民营企业遇到了越来越多要求和变化,我国企业遇到了更多更高的挑战,这便要求我国必须更快更好的建立、实行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3.2.2企业外部会计监督不力,影响会计监督职能发挥。企业外部监督主要分为社会外部监督与政府外部监督两方面。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的会计监督人员是社会监督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应站在会计监督审计立场对企业实施公正、公平、合理有效的审计监督。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却又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往来。为了在同行竞争中占据优势,为了自身获得更大的中介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经常会尽力满足企业的某些不合理需求,与委托人一起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出具虚假报告,这既当了裁判者,又当了踢球者。甚至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更大的报酬通过不实的举报挤压同行甚至威胁企业。政府作为最权威的监督者,主要包括立法约束企业不进行财务造假,同时运用手中的权利对部分存在财务造假嫌疑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加以惩处。但是,我国企业数量众多,政府监督的力量相对偏弱,且因为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监督灵活性差。对于企业的监督无法达到全面的覆盖,从而容易形成监督过程中出现漏查、重查现象。部分企业为了各自获得更大的利益,总是存在各种侥幸心理,对政府的监督视若无睹,在会计处理上大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难以真实反应企业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