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之成为农村金融的支柱。发达国家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作为重中之重,是因为合作金融所具有的制度优越性在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均得到充分体现。这种优越性不仅体现在合作精神和原则上,还体现在业务商业化改革上。当然,政府的支持和有效监管是合作金融发展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至少有三点应当坚持:一是必须坚持合作制原则和合作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不变,还原合作制本来面目;二是在业务运作上适当商业化,将市场机制引入农村合作金融,改进合作金融的微观经营机制,提高合作金融运行效率;三是加强政府的政策扶持,强化有效监管,使之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独立发展的主力军。Р 3、加强政府的扶持诱导力度,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基于“三农”在我国的突出地位,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不仅需要依靠市场机制,更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应确立为政府导向型,待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后,逐步向市场导向型模式过渡。目前政府的扶持应包括:一是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府担保债券、吸收存款,并通过财政拨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增强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功能;二是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业存款保险、农业信贷保险和农业保险的发展;三是对农村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推行相应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减免、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激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为农村提供金融支持;四是加强对城乡金融市场的调控,规定农村金融机构的最低农贷比例,防止农村资金流失,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到城市金融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五是加强农村金融监管,防范农村金融风险。Р 4、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引导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我国应尽快出台诸如《合作金融法》、《政策性金融法》、《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农村金融组织法》等农村金融法规,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法规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发挥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