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最新郑州市财政局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材料。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将所接受申请的项目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主要申报材料:(一)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营状况相关证明。(四)其他所需材料。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利资金建议,采取相应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立项计划,并签订合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立项计划下达或拨付资金。第十五条对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第十六条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授权专利、无代理和外地代理机构办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经备案的代理机构负责本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的申报,资助资金由郑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市财政下达或拨付资金。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利资金的跟踪问效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十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委托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专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利资金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专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对专利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凡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郑财教〔2007〕33号)同时废止。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印发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