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刑法》时,可以实行双重处罚。例如走私行为,除按照《海关法》规定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构成犯罪的同时要追究刑事责任。Р 二、转处即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实现,可以更换另一种强度类似的处罚形式。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国人给予罚款处罚后,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改处拘留。这种规定并不是确认行政机关可以双重处罚,实际是实施一次处罚,这并不与“不重复处罚“原则相违背。Р 三、转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相对人的处罚积累到一定次数或者原处罚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用新处罚或增加新的处罚形式代替原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拘留处罚成为违法人交纳罚款的执行方式,同时也是对其拒绝交纳罚款行为的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Р 四、并处行政处罚的“并处”以及对屡犯的相应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由于“并处”是行政处罚主体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的两种以上的一次性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含义是同一违法行为不受两次以上重复处罚,但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Р 正确理解这一原则,要从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一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大致有这样几种: Р 1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的。比如,纳税人以暴力拒不缴纳应缴税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构成抗税罪,但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构成了抗税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类似这种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只需要依照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处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