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Р原则紧密相联的。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辩论原则强Р调的是实体真实,并往往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2】Р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只强调法Р院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 提出自己的主张, 反驳对方的主张, 从而达到维Р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但是,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Р诉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法院的裁判有法律拘束力,?没有Р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以外Р材?都Р自行认定事实、收集调查证据。虽然法院最终做出判决的?“ 料 ” 应当经过开庭Р审理并由当事人辩论质证, 但是这些材料的来源除了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反驳的Р辩论形式形成以外, 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限制,?自行调查其认为应当Р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 以及收集其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 从而与当事人自行辩论Р所形成的材料一并构成法院裁判的基础。【?3】因此,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就只停Р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成为Р一种非约束性或或非实质性原则,?因此, 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Р约束性辩论原则”【 4】Р因此,我认为我过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应吸收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约束性规范,Р更多的强调私法自治,充分体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应有地位。Р注释Р【 1】 刘学在 论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法学家》 2005 年第 5 期Р【 2】 徐继强 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法学》 1997 年第 4Р期Р【 3】 毛玲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之辨析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Р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2 期Р【 4】 张卫平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 1996 年第 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