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Р 2、凡不是国家规定检验项目的样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样品一般不予收检。Р 3、接受的样品要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Р 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接收。如果不能检验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其他检验部门。Р 5、常规样品收检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数量不够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的样品应由委托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等后方可接收。Р 6、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Р 7、符合收检条件的检品,委托样品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检验申请单,统一编号、登记、录入,然后将样品送到实验室签收。Р (二)检验Р 1、实验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登记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对后登记。Р 2、常规检验以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行检验。Р 3、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独立出具检验报告书。Р 4、检验者接受检品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Р 5、检验结果的复核,应由检验人员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必要时室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Р 6、在检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减项目或改变检验依据及方法时,经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定后方可进行。Р7、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原始记录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严禁适先记录、补记或转抄。Р 8、原始记录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由实验室主任全面审核后送交质控科。Р 9、在未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书前,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将检验情况和结果私自泄露。Р 10、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任务,实验室主任和业务室应了解检验情况,督促检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