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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法立法体系研究(柳经纬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根本不能够解决胖瘦不均的问题。既然分编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还要分编?所以我主张,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就设一编债编,不要分编。不好看没有关系,只要好用就行过了。第二,债法总则以现行的合同法总则为基础,积极的吸收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债法总则的规范。因为我们合同法的总则编,包括了许多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债法总则的基础,具体的内容包括哪些这里就不多说了。第三,为了解决非典型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债法总则中必须要有专门的条文,比如: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发生的债除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外,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适用本编的规定。依性质适用就是指像添附中的球场权的规定,依法律规定适用就比如税收之债。第四,应当积极总结我国司法的经验来完善债法的体系,至少经过三十年民事裁判的实践,我们在司法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如何将司法经验变成我们现行的法律,我觉得这个工作我们目前做的不够理想。Р 以上就是今天晚上我要向大家报告的一些想法,很多都有专题的论文,有一本书能够反映这个整体想法的在北大出版社但是现在还没有出版出来,由于这些问题很多还有争论,还有很多涉及到非常基础的理论问题,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还希望大家指正,谢谢各位。(掌声)Р Р 朱岩教授:刚才主持人给我暗示,要我谈一谈听了柳老师报告后的一些感受和想法。首先是感觉到既新鲜又熟悉,说新鲜是因为在当前主流的民法学者当中对传统债法如此关注的比较少,柳老师的看法在人民大学还是比较新鲜的,我注意到因为我们课程设置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都没有开债法总论的课,只有债与合同法,在大陆也只有两本有关债法总论的书,但是合同法的书就遍地都是了;说熟悉是因为在国外留学的时候,当时我就找不到有关合同法的书,台湾的学者也很少写有关合同法的书籍。所以感觉到很传统的柳老师的观点,但是在传统当中对现行的问题进行了有的放矢的论述。这是我大略的感受。我想谈一下我自己结合柳老师报告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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