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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体系结构初探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内容,而这些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恰恰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会导致整个民法草案调整对象的混乱;其次,国际私法有其独特的法律规范。国际私法主要采用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不是民事实体规范,其并不具体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是指明某涉外法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或者何种法律,所以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这与前八编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全然不同。另外,冲突规范的结构有其特殊性,由范围与系属两部分。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而前八章法律规范的结构为假定、处理与制裁,或者精确的说由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这样就会导致整体民法草案整体结构不稳定、风格截然相反;最后,为了与民法草案前八章体例与结构的协调性,必然会损害第九编内部结构有机统一性、内容的完整性。民法草案只规定了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冲突规范部分,没有规定国际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样势必肢解国际私法的内容。为了保证国际私法内容的整体性与体系的统一性,采用法典形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然和最佳方法。Р第五,从独立的法律部门来看,法典化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必然态势。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从调整对象来看,国际私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以及独特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体现在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从国际私法的范围来看,在我国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无论是大国际私法还是小国际私法都认为包括冲突规范、国际民事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些方面都体现国际私法不同于国内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既然国际私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就需要专门的立法文件,法典形式是这一要求的必然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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