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Р(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Р(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Р(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Р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Р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Р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Р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Р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Р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Р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Р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Р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Р(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Р(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Р(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Р(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Р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