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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期末考试复习笔记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83KB

文档介绍
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Рc.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Рd.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Рe.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РB.办理抵押物登记应提供的文件:Рa.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Рb.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РC.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Р7.抵押的效力:РA.抵押的范围:Рa.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Рb.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РB.转让抵押物:Рa.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以下为司法解释中的规定:Р(一)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Р(二)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Рb.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Рc.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РC.抵押物价值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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