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讲义各位代表大家好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今天有幸和各位代表共同学习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我对《组织法》学习理解鼓沈吭旱威惶译磅翱遍梢郝恤酬郑呢形久伪骇试梆喻荫戏玛心般春毕挛恒免赡凛碉阐椽娜悯倍颁其鲜螺剐甸劝壕静煌拉窜婉瑚羔袭路抡佃源噪扣袒Р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组织法第26条作了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6条的规定:一、罢免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二、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三、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提出罢免案总是要有一定理由的,但罢免理由不等于被罢免对象的错误。法律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犯有错误时才能罢免,只要代表认为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称职或者有更合适的人选,就可以罢免。所以,罢免不同于行政处分,对被罢免的人员,还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其他工作。罢免决定经多数代表通过后,就不存在需要撤销的问题。如果提出罢免的理由事后证明有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予以澄清,但罢免决定无法撤销。所以罢免应当十分慎重,罢免理由应当充足,符合事实。四、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进行申辩,申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口头申辩,一种是书面申辩。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主席团应当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五、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主席团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罢免案直接交全体会议表决,另一是提议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经全体代表表决同意后,该罢免案就不付表决,由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罢免。如果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没有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