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仍然是部门法学之一。Р三、民族法学作为综合法学的根据Р Р霍宪丹研究员最先明确提出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型、交叉型学科,但未作深入分析。Р 李仁玉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综合学科的主要理由是:“(1)法学部门的分类要考虑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民族关系涉及社会关系的一切方面,对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采用法律的所有调整方法,这种民族关系的综合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决定了民族法学的综合性学科的特点;(2)民族法学作为部门法学,会限制民族法学的发展,限制民族法制建设的指导作用;(3)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诉讼法等实体法、程序法都规定了变通适用条款,而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也构成了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Р 熊文钊从法律部门理论入手,对主流观点提出了质疑。他认为:Р ——民族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Р 民族关系的内容极其广泛,性质十分复杂,既有宏观层面上的问题,也有微观问题,既有“纵”的关系,亦有“横”的关系,同时还有纵横交错的各种关系。因此,民族法学应该对性质各异的各类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性的研究。Р 现在流行的民族法“部门说”囿于部门法观念,使诸如民族平等关系、区域自治关系、民族婚姻关系、民族经济关系、民族文化关系等没有能够也不可能为某一部门法所包囊括得了。民族法学“部门说”,使民族法学研究视野受到极大限制,没能同民族学研究领域协调起来,使民族法学的研究难以深入。Р——法学学科不等于部门法学Р 在法学体系中,有在部门法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也有在其它部门法的法域范畴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如经济法、民族法、军事法等,或是在其他法学范畴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学学科,如法理学、法史学、证据学、法医学等。我们应将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等区分开来,使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遵从各自的内在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