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关于对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处理办法Р为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建设,根据市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考勤制度》、《综合奖惩制度》、《机关“十好十不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Р一、适用对象Р全体干部职工和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Р二、适用情形Р1、违反机关考勤制度、机关“十好十不准”规定的。Р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被服务对象举报或投诉,被市效能办明察暗访查到,影响机关效能,损害我局形象的。Р3、以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专项督察、考核、明查暗访和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员反馈的意见中违反规定的。Р三、处理办法Р(一)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制度之一的,作以下处理:Р1、通报批评,违规的并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进行自我批评;Р2、取消责任人本年度所有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Р3、责令责任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所在科室本年度所有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Р4、有分管领导谈话,责任人并按照《综合奖惩制度》予以执行。Р(二)科室负责人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制度之一的,作以下处理:Р1、通报批评,责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检讨,进行自我批评;Р2、取消科室负责人及所在科室本年度所有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Р3、由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Р4、科室负责人按照《综合奖惩制度》予以执行,没发生一次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岗位奖金的10%。Р5、情节严重的,免去现任职务。Р(三)违反法律法规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Р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