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标准》实行伍佰分制,审查总得分≥400分及以上为合格,审查总得分<400分为不合格。Р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如发现审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结论。Р第四章 审 批Р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查合格者,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下达书面审查结论及整改通知书。Р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Р(一) 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Р(二) 被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间;Р(三)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不合格;Р(四) 刊播非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Р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Р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验收,并依法查处或吊销其许可证;Р(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Р(二)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拒不校验的;Р(三)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Р(四)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的;Р(五) 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的;Р(六) 将医疗场所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医疗活动的。Р附 则Р第十五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实施细则。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docР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2.docР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