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Р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Р(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Р(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Р(三)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Р(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Р(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Р(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Р(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Р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Р(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Р(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Р(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500 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Р(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Р(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 Р(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Р(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Р(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Р(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Р(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Р(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Р(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Р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Р(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Р(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Р(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