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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农业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精简篇)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化节、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冬春季)、科技活动周(5月)、全国科普日(9月)、世界粮食日(10月16日)等,在科普示范基地及所在地区开展2次以上重点农业科普活动。Р第十条科普示范基地要加强农业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每个基地除固定专职科普人员外,要长期依靠1名以上农业科普专家,并培养10名县级以下青年农业科普工作者。要经常请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科普专家进行工作指导和人员培训。要动员、发展一批关注三农问题,热心科普服务的科普志愿者。要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合作,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做好宣传。Р第四章基地管理Р第十一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并委托中国农学会承担对科普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以多种方式支持科普示范基地开展创新性工作,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和科技示范的能力与水平。Р第十二条各地政府和农业部门、团组织应大力支持当地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建设工作,在政策保障、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场地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工作良性运行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Р第十三条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省级团委要联合对本省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并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提交报告。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将委托中国农学会对科普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Р第十四条科普示范基地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对其的认定。Р(一)有违法乱纪行为;Р(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Р(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Р(四)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条件,或经检查评估认定为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科普示范基地的义务。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共青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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