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总分排名前列的项目责任单位。奖励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3 个,奖励标准依次为 30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重点项目建设协作先进单位:授予综合考评总分排名前列的项目持钩单位或支持配合重点项目建设成绩较大的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额原则上控制在5名以内。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重点项目工作先进个人:授予工作表现突出的项目工作班子成员,以及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名额原则上控制在10名以内,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项目建设重大突破奖:授予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责任单位,奖励设一等奖 1 个、二等奖 2 个、三等奖 3 个,可空缺,奖励标准依次为 30000 元、20000 元、10000 元,名额。以上一至二项考核均可达到奖励时,只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奖励金由获奖单位按相关财务规定支配使用。五、奖金以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六、惩罚规定 1、在概算编制和决算编制过程中高估冒算,或在基建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或有行贿、受贿和拿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3、对因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工期拖延、质量低劣、资金浪费、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不足70%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项目工作班子成员年终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重大特殊情况影响项目进度,允许考核对象书面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区重点办、效能办审定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酌情处理。七、考核纪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比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八、执行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