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理事会; Р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Р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Р (四)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施政纲领和业绩目标,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以推动、宣传行业发展为己任; Р (五)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代表协会担任重大项目的负责人,树立行业形象,为拓展行业发展创造条件;Р (六)监督秘书处的工作;Р (七)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以上职位;Р(八)会长依章裁决理事会出现的50%对50%表决状态。 Р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机构中产生。Р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Р (一)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指导本会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本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Р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工作;Р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Р (四)经会长批准,聘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Р (五)管理本会财务、人事工作;Р (六)对本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Р (七)主持本会主办的交流培训、展会年会、研发、论坛、检查督导等项目活动;Р (八)向理事会、监事提交工作总结、计划和财务报告;Р (九)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故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Р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Р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Р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Р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Р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