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同时上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备案。Р 第八条区教育局局、财政局对学校上报的贫困寄宿生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名额和补助金额,财政局下达批复通知有关学校补助名额及补助资金额度。Р五、资金发放Р 第九条 补助资金在每年春季学期5月份和秋季学期10月份各发放一次。Р六、管理与监督Р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禁将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金用于冲抵其它欠账,更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Р 第十一条 每学年经审定的享受补助的贫困寄宿学生数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数据,学校可结合毕业生和新入学学生变化情况,分年级对享受学生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学年开学后对需要增加的贫困家庭学生重新申报、复核、界定,对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和毕业离校的学生将取消。Р 第十二条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Р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对不按规定程序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校和个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查处一起。Р第十四条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Р 第十五条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区财政局监督电话:4281110、区教育局监督电话:4282615Р Р附:泸州市纳溪区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金申请表Р泸州市纳溪区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金申请表Р学生Р姓名Р性别Р出生Р年月Р民族Р年级Р班级Р入学Р时间Р家庭成员情况Р姓名Р年龄Р与本人Р关系Р工作或学习单位Р家庭经济状况Р户籍性质Р□农村(含县镇)Р□城市Р主要Р收入来源Р家庭住址Р邮编Р联系电话Р家庭人口总数Р家庭Р年收入Р人均年收入Р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Р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月日Р村Р委Р员Р意Р见Р 村委员签字: 盖章Р学校审核意见Р及公示结果Р 负责人: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