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毕业证等);Р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Р十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职工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和证件的,视为劳动合同无效,卫生院可立即通知职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Р职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录用后,一经发现便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200—1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Р十四、下列人员不得录用:Р1、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Р2、吸毒人员、逃犯;Р3、未取得本专业毕业证和资格证;Р4、患传染病和患职业病应退出劳动岗位人员;Р5、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Р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应聘岗位的人员。Р十五卫生院在招用特殊专业的人员时,要把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录用条件。所有特殊专业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Р十六卫生院办公室人员应将全部职工的有关情况记入职工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Р新招用职工或职工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卫生院办公室人员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科申报备案。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拉动合同后7日内申报用工备案。Р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Р1、卫生院名称、法定代表人;Р2、招用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Р3、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Р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职工姓名、时间;Р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备案信息。Р十七、卫生院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卫生院办公室人员Р要给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要由职工本人签收,并留有存根,与劳动合同书一并保存2年。Р卫生院办公室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与卫生院财务人员一起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资料配合办理。职工不配合的,卫生院办公室人员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经院长证明签名,因此延期办理的责任由职工承担。Р二十一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卫生院办公室和院务会讨论决定。Р五马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