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或设置障碍。八、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请。九、不准在实施卫生监督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商品或接受监督对象提供的服务。十、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十一、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擅自行使扣押、收缴、销毁等行政强制措施。卫生监督协管投诉举报接待制度一、受理范围1、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放射污染事件(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3、因饮(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4、住宿、理发、娱乐、医疗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5、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6、各类卫生监督知识的咨询。二、工作要求和程序1、卫生监督协管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或网址,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4、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5、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6、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报,不得延误。7、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必要时向投诉人反馈。卫生监督协管案件转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