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个课时为 1 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 1个学分。一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 60学分, 二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 110 学分,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 170 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 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可以互认。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三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且取得相应成绩)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十七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