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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长)XXX。Р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Р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Р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Р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Р非中国内地居民的;Р(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Р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Р第二十六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Р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Р第二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Р第二十九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Р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Р第三十一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三十二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Р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Р第三十六条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Р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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