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Р第三十四条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Р第三十五条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第三十六条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七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三十七条本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Р第三十八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Р自行解散的。Р第三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Р第四十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Р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偿还其他债务。Р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四十一条本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Р第四十二条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Р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举办者(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Р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Р Р 举办者:Р Р 太原学校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