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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名胜区规划要求的一般建设项目,其选址及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建设手续。Р(三)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审批Р1.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修建符合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及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Р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建设手续;Р2.一般建设项目审批: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一般建设项目,其选址及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立项等有关建设手续。Р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房建设,其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和建筑风貌。农房建设(聚居点除外)由农民个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区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批。Р第二十四条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Р第二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定点,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定点审批通过后向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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