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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内可进行交流。交流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5第二十八条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交流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第二十九条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二)交流的起止日期;(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七)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八)签署协议的日期。第三十条交流协议须经中国登山协会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到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中国登山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6第三十三条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第六章裁决第三十四条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第三十五条中国登山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中国登山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做出最终裁决。第三十七条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登山协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登字[2004]56号同时废止。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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