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Р第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釆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Р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进行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Р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及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Р第十六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Р第十七条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范围。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Р(一)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未并处;Р(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或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Р(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Р第十八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暂扣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的;Р(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Р(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量权行使不当的;Р(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Р(五)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Р第十九条本规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中的表述不在此列)。Р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Р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