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当时,典当只是个别行为,尚不构成规模,也不存在典当机构,只是一种偶发行为,东汉时期的典当现象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只能算作典当的萌芽期。Р根据现存历史文献记载来看,中国的典当业始于南北朝的寺库活动。南朝时期君主大兴佛教,寺院拥有大量土地和金钱。大量财富在寺院中难以流通形成资金冗余现象,为了处理冗余的资金,兼有普度众生的慈悲心怀,寺院开始从事“质库活动”。这一时期的典当活动具有普遍意义,是我国典当行业的源头。Р从唐代开始,民间出现了“质举”、“柜房”等形式的典当。典当行业走出寺院,飞入寻常百姓家,其性质逐步发生了变化。唐代时期的典当已经初具规模,呈现规范化,为日后典当业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是中国典当历史上的里程碑。Р宋代的典当业以唐朝典当业为奠基石,日益规范的典当业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了最早的中国典当业同业行会组织。宋代的典当业官、商、民、寺多头并举,但前三者的资本和经营规模已经占据主导地位。Р明清时期中国典当业进入兴盛发展期,民间典当逐步成为一枝独秀。明朝将典当业归入立法,典当行业协会在这个时期也表现突出。到了清代,官当重新发展起来,典当的经营范围也得以拓宽,兼营抵押放款和吸收存款两种业务。典当行的融资性质逐步显现。Р进入民国时期后,传统典当业遭受西方金融业的冲击,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逐步走向衰落。1956年前后,典当业被定性为一种高利贷剥削行业,开始了全国范围内对典当行业的取缔,至此,典当业在我国销声匿迹。Р二、我国的典当行业Р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中的描述,典当被定义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1]。简单讲,典当借贷体现的是一种以当物抵押为基础的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典当这种古老的行业也历经世事变迁,积淀出悠久的发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