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Р(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Р(六)开标或谈判。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或谈判;Р(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Р(八)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发布中标公告;Р(九)合同洽谈。由采购申请人组织合同洽谈;Р(十)审查与会签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Р(十一)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Р第二十一条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Р(一)提出采购申请,按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Р(二)凡能按照批次予以集中和合并的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办理。Р(三)其他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网上竞价系统”或电话、传真等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方式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申请人根据询价结果共同确定。Р(四)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采购申请人共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Р(五)以上(三)、(四)采购方式的全过程,由监察员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Р第二十二条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程序:Р(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Р(二)组织工程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Р(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Р(四)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