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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学仪器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工程中心可优先、优惠使用全省平台入网仪器设备。第五章验收与考评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年度工作报告,省科技厅将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中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未按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的,责成限期整改并停拨经费,在限期内整改无效的,将撤消立项并收回已拨经费及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要求编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资料(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命名并授牌。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组建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如对原计划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和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对信誉不良的依托单位,暂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工程中心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对已建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给予持续支持或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给予倾斜,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求的,将列入培育计划,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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