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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浅议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行协议。除法条规定的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外,鉴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该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防止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变相通过和解办人情案,也避免相对人以虚假和解的方式逃避行政义务。首先要明确执行协议的期限,无论协议是否分阶段履行,都应当限制在一定期限之内;其次要以书面的形式规范协议的内容,协议一旦签署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再者要建立审批制度,对于是否能够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否成立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杜绝个别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办关系案。Р 2.人民政府组织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化Р 笔者认为,其他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为是一种执行协助行为,具体指职务上的协助。此处的执行协助是基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请求开始。被请求执行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以自己无权限或者以所请求事由明显违法为理由而对执行协助请求存有疑虑时,必须将该疑虑理由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仍主张职务协助而遭到决绝时,再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必须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审批以后才可以统一组织实施。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仅就其执行的方式负责,强制执行的后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Р 参考文献: Р [1]李佑标.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务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Р [2]徐丰煜.新《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利弊分析.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0(1). Р [3]孙意.消防行政执法中强制执行权新论.武警学院学报.2012(6). Р [4]朱新力.外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Р [5]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Р------------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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