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浅论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96KB

文档介绍
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体系构建、制度设计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客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漏监”、“虚监”、“难监”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不明显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如下:(—)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会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5]我国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不足,没有一部完整的监督体制方面的法律,与行政监督方面有关的法律还比较少,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这将给行政监督带来很大的影响,造成无法可依,无法依法办事,容易在就爱你读上造成混乱,也容易使监督工作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近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行政监督的法规、法律和政策,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但是并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二)行政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缺乏有效地全程监督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只有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现行行政监督比较偏重于纠错迫惩行的事后监督,经常是问题已经发生,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才开始进行查处,而忽略了监督的预防和调控功能。对于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而言,监督的各种功能必须同时发挥,而且在一定意义上,预防调控的监督功能应当比纠错迫惩性功能更为重要。就监督内容而言。比较偏重于对违规的腐败行为的制约,而往往忽视对非最优行为的制约和非最优效率的制约。[6](三)行政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如果整合得不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从实际情况看,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