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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降解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一般30日内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Р(四)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应于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告知书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Р(五)听证:符合听证规定,可在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并于3日内书面申请听证。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Р(六)处罚决定及送达: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应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处罚决定作出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Р(七)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Р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保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在下列期限内尽早提起:Р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Р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Р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Р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Р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Р(八)移送:案件涉及行政拘留、刑事犯罪,环保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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