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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3 |  大小:3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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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本次修订时在仲裁审查条款中吸收了相关内容。(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积极服务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上海一中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结合《审判指引》中审判机制规定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与规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满足自贸区内纠纷多元化解需求。《实施细则》分八章共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平台对接、案件管理、机制建设、调解司法审查、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保障和附则。其中,案件管理部分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流程分别予以规范明确;机制建设部分集中了《实施细则》主要的创新内容,包括单方承诺调解、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的确认等。1、健全了诉调对接制度、完善了调解程序安排及相关工作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了诉调对接机构和审判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关机构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及选择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全流程分别作了梳理明确。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加强调解、仲裁的司法审查,引导当事人诚信调解。细化案件管理制度与调解工作保障,对调解的期限、案件的登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训、评估、投诉处理等均予细化规范。2、为有偿调解创造了空间,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促进商事调解发展。国际上,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并不鲜见,《实施细则》对此予以认可,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推动调解,以经济杠杆引导案件分流。3、确立了诉前单方承诺调解机制、(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商事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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