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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文书》03任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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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10月, 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 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 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 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12 年 12 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顾。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 2 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 截止到 2012 年 10 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 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 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 4年, 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 4 年期间, 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 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 还给被告零花钱, 为被告购买衣物, 已尽了为父之责, 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 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 尽了一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孙 X 杰与被告孙 X 林养父子关系。 2 、被告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 X 杰。 3 、原告孙 X 杰付给被告孙 X 林结婚资助款 5000 元钱。 4 、本案受理费用 60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300 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 13年6月3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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