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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信用社(银行)协理员管理工作指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对列支的协理业务手续费扣除为协理员代缴的养老保险金后,剩余部分必须全额直接支付给协理员,严禁出现贪污、截留、扣压、挪用等行为。Р六、协理员的解聘Р信用社(银行)如认为协理员不适合协理工作,可主动对协理员实施解聘;协理员本人主动提出终止协理工作,需提前15天向信用社(银行)申请,信用社(银行)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无其他问题后实施解聘。解聘后信用社(银行)需及时在协理员服务地域范围内进行公告(附件四)。协理员出现下列情况,信用社(银行)应予以解聘:Р(一)协理员自行提出解聘申请的;Р(二)服务区域内的客户对协理员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Р(三)因年龄或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协理业务的;Р(四)不能按期完成信用社(银行)安排的工作任务的;Р(五)个人品行不端,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Р(六)个人自身贷款未能按期归还超过一定期限的;Р(七)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变故,生活困难,在较长时间内家庭经济状况不会改观的;Р(八)在协助信用社贷款营销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Р(九)本人所介绍推荐、协助管理的小额农贷业务,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的;Р(十)本人或家庭成员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协理性质业务的;Р(十一)有其他有损于信用社(银行)声誉和利益行为的。Р协理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信用社(银行)除对其解聘外,还应在理清事实、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处理处罚,努力挽回影响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是对违规代为收取的储户存款资金,未在规定期限转给储户存单,或直接为储户打白条的,信用社(银行)认定有挤占、挪用、侵吞嫌疑的;二是对违规收取的贷款或利息,在规定期限内未交付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认定有挤占、挪用、侵吞嫌疑的;三是以协助信用社(银行)揽存为名吸收存款资金,而交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四是与外部人员勾结,骗取信用社(银行)信贷资金的;五是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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