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Р(五)审计建议。Р注:征求意见书(试行)见附件四、审计报告(征求稿)(试行)格式见附件五Р第三十条审计见面处理。在核对、核实的基础上,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局领导或中心负责人召集审计组成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征求审计报告内容进一步交谈,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Р第三十一条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经征求意见和见面处理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若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欠缴税费等情况,审计组按规定,代拟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Р第三十二条审计组按投资项目审计业务工作流程规定,将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相关审计取证等项目审计档案进行逐级审核,最后,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出具审计机关报告、决定。Р第三十三条审计资料归档。按照谁主审谁归档的原则,由审计组成员分别负责整理审计工作档案,最后由审计组组长归集存档。下列资料必须归档:Р(一)审计通知书。Р (二)建设单位、承建单位送审资料及承诺书。Р (三)工程审计计算底稿、财务审计工作底稿。Р (四)审计取证取得的各种证据。Р (五)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Р (六)收缴违纪金额及咨询费的存根等。Р Р 第六章监督、约束和审计方法Р 第三十四条事后监督。由局主要领导根据审计项目情况对已审计的工程有针对性地抽出一些的项目,由项目审计以外人员进行复审,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干预。若有重大偏差,视产生偏差的环节和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Р第三十五条纪律约束。Р(一)审计核对前,审计组人员不得事前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透露审计结果,不得私自核对、核实审计资料。Р (二)审计组成员应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审计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Р第三十六条审计方法。Р(一)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署颁布的“六号令”要求,结合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具体情况,认真撰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Р(二)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