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验收、鉴别、保管、交接、签收、登记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档案完整无缺。二、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要求学校决定委托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由工程审计科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方式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委托审计项目必须签订委托工程审计合同,明确审计完成时间和审计质量等条款。由于审计质量原因,造成学校损失的,社会审计机构应给予学校一定数额的赔偿或协助学校追回损失。在委托审计的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社会审计机构选派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要求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同时具有较高能力和水平的人员担任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负责人,并及时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具体实施方案。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需要施工单位配合审计的,应由工程审计科、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审计机构应分阶段向审计科书面汇报工程审计进展情况,并列入审计工作底稿。由工程审计科指定审计联络人员负责与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业务联络,协调解决审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审计联络人员参加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审计核对,及时了解争议事项,跟踪协调和监督。审计联络人员应对结算审核报告和审定单进行复核,及时向审计部门领导汇报审计情况,向社会审计机构反馈意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前,需向审计科全面汇报审计情况,在征得审计部门、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同意后,履行三方签字盖章手续。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学校财务部门结算的依据。委托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档案,由审计联络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和交接审计资料。三、审计时限要求50万元以内的小型项目审计时限一般不超过10天,50-100万元的小型项目审计时限一般不超过20天,100-500万元的中型项目审计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500-100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审计时限一般不超过45天,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审计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