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Р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Р第三十五条市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对直属学校、高中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同时对各中心校及中心校所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各中心校负责对所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本校食堂经营情况的(实时)监督检查。Р第三十六条市教育内审机构负责对各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Р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宗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师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管理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Р第三十八条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即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连续三天以上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开运动会、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等)造成不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结算退还。Р第三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以下违纪违规行为:Р1.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Р2.弄虚作假,虚列支出。Р3.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Р4.其它违纪违规行为。Р第四十条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外承包)的食堂,其承包收入一律交财政专户,作为学校其他收入。Р第十章附则Р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直属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公办幼儿园等,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Р第四十二条各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Р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市教育局计财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