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物业管理法律知识讲座-教学课件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03KB

文档介绍
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了赔偿,原告不应再根据同一事实起诉我公司获得重复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四、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认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居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及依合同建立和执行合理的安全障措施。被告未正常使用安保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客观上减弱了对犯罪分子的威摄力,在安全防范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梁某以租房为名,经孙某允许进入孙某所居住的房屋内实施杀害行为,使得被告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并不受当。被告承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在被告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由法院酌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原告吴某15000元。五、业主家中遇害物业疏于管理赔偿16万元案情简介:2001年4月15日,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先来到丰台区方庄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该小区保安员盘查,两人没有得逞。随后,他们又来到望京西园某楼。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五、法院裁判意见: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在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望京实业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物业公司对其保安伤害业主的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区业主韦某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案情简介: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