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支付相关费用。被告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明确承诺购房业主送年物业服务费。而原告是开发商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该承诺当然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可以免交截至2006年9月份的物业服务费法院裁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关于免交物业服务费的承诺,仅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虽然是开发商聘请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其与开发商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开发商的承诺对原告并不具有法律约東力。被告以开发商的承诺作为拒绝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就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的行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和相应的滞纳金律师提示:1、合同相对性原理2、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应注意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之后仍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否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某物业公司被告:某小区业主陈某、张某案情简介2005年6月1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解除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选聘由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但某物业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并未撤出该小区,也未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新的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而是继续留在小区,并向被告等部分不明真相的业主催收物业费。遭拒绝后,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费并承拍诉讼费。法院裁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理服务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正。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某物业服务公司应撤离该小区。而原告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留在该小区,经多次通知仍未撤出,并向有关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