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所欠款项。为此车主于近日转而向刘某追索该7000元欠款。请问刘某有义务代为还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是说,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王某欠李某7000元车辆交易款,在双方同意下,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属于债务人王某将合同的部分还款义务(欠款7000元)转移给刘某,并经债权人李某同意。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在王某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债务发生转移,刘某就成了李某新的债务人。因此,刘某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Р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Р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有:1)直接找经营者;2)消费者协会;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5)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但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购物小票或发票,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将非常艰难。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三包不能。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暂且不说,维权的路径也由主动变成了被动。所以,消费者在购物时宜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以免日后维权不便。Р案例:近期王先生在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DVD机一台。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后认为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该品牌所属厂家生产的。而后王先生找到超市,超市要求王先生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王先生由于购买时疏忽没有保留,超市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几次与超市交涉未果,不得已只好反映到某新闻媒体,最后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才同意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更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