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参照本法执行。Р《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Р与农民购种关系密切的有:?1、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2、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凭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Р——第二十九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Р——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规范;?——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Р《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Р3、品种审定制度制度。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验证。?——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所有的转基因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4、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标签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Р《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Р5、种子检疫制度。?——种子生产应当实施产地检疫;?——调运、邮寄种子出县、进出口种子应当实施检疫。Р《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Р6、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记载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种子质量的关键内容及种子流向等内容,以便于跟踪管理。?---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