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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适用于设理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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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Р第四十六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Р(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Р(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Р(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Р(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Р(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Р第四十七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Р第四十八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三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Р第五十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Р(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Р(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Р(三)所欠税款; Р(四)所欠其它债务;Р(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Р(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Р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Р第六章附则Р第五十一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Р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Р第五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Р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Р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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