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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事同等的知情权;Р(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Р(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Р(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Р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Р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Р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Р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Р(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Р(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Р(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Р(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Р(五)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Р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监管机关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Р第十七条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或者独立董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第五章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Р第十八条本行对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准由董事会拟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Р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Р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Р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Р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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