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根据《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其次,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颜色的。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躲避法律追究”的 РР7РРР 目的。 Р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Р 修订刑法施行后,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如何,是交通肇事罪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这样两点:(1)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也包括有意致人死亡。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包括有意犯罪,并进而指责其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太低。[⑦]有的学者还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有意杀人在内,但应当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有意杀人罪的情形排解在刑法第133条之外。[⑧]其次种看法认为,这一规定包括过失和间接有意的致人死亡(即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但不包括直接有意杀人。[⑨]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仅限于间接有意的致人死亡,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有死亡的现实危急,但如准时救助则可能挽救伤者的生命),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准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论者甚至认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虽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⑩]第四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11]这里的“人”,是指原来的被撞伤者,还是指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被撞死者,或是二者兼而含之?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12]明显,根据这种说法,这里的“人”指的就是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被撞死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里的“人”既包括从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也包括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13]